9.1 一般规定


9.1.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基础、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9.1.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金属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的规定。
9.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电气照明和防雷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的规定。
9.1.4 当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验收;
    3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9.1.1~9.1.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验收,金属结构的施工、验收,以及电气照明和防雷的施工、验收,均应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执行,并应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4 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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